1. 內政部 111.07.22 台內民字第1110128349號函 地方制度法第33條第2項第3款第2目及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第7條第2項規定參照,鄉(鎮、市)平地原住民人口達1,500人以上者,於代表總額內應有平地原住民選出之代表名額,其名額按平地原住民與總人口比例計算,以保障平地原住民選出鄉(鎮、市)民代表之最低限度名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