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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地方自治類
民國 114 年 01 月 22 日
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內政部台內民字第1140100701號令修正發布第6、7條條文
1.
  • 內政部 111.07.22 台內民字第1110128349號函
  • 地方制度法第33條第2項第3款第2目及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第7條第2項規定參照,鄉(鎮、市)平地原住民人口達1,500人以上者,於代表總額內應有平地原住民選出之代表名額,其名額按平地原住民與總人口比例計算,以保障平地原住民選出鄉(鎮、市)民代表之最低限度名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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