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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北市27-02-1001
自治條例
民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9日臺北市政府(106)府法綜字第10634445600號令修正公布第8、9、11、12、24、32~37、42條條文
1.
2.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89.10.16 簽見
  • 本案雖依程序從新原則應適用新作業程序之規定,惟依變更前之作業程序之規定,已進行之程序仍屬有效,故已進行之次數仍應計入,而協調後提存條件應依變更後之新作業程序規定
3.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89.06.13 簽見
  • 本案依臺北市法規準則第17條本文規定,同時參酌相關內政部函釋之精神,似應回歸適用管制規則第29條之規定,而適用時應一體適用,不得割裂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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