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7.02.26 北市法二字第09730434000號函 具公物性質之碼頭,基於公物家主權及警察權,得逕行排除他人對公物之侵擾、未經許可使用等情事,即得予以排除其占用狀態,逕行移置、吊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