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8.03.25 簽見 地方政府機關對於原訂定之注意事項修正內容,如僅定供各機關參考,而非具有強制拘束效力者,宜將修正意旨以修訂文件或契約範本之方式為之,以符合政程序法第161條有關下達行政規則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