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法務部 105.12.06 法律字第10503515600號函
- 法務部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語股法官聲請釋憲案,有關行政程序法第74條所定寄存送達生效日之相關事項」之說明
2.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100.12.15 行執一字第1000009018號書函
- 行政程序法第68、72、73條等規定參照,行政機關或郵政機關將文書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由應受送達人本人、其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該處所郵件接收人員簽收,即發生送達效力
3.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5.08.29 行執一字第0950004797號函
- 有關行政執行文書寄存送達得否適用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自寄存之日起,經十日發生效力
4.
- 法務部 95.08.21 法律字第0950028034號函
- 關於行政執行文書寄存送達之生效日期疑義
5.
- 法務部 94.09.27 法律字第0940036691號函
- 有關區公所是否為自治機關疑義
6.
- (廢) 財政部 94.04.13 台財稅字第09404524570號令
- 核釋「稅捐稽徵法」第18條稅捐稽徵文書送達之相關規定
7.
- 法務部 92.07.10 法律字第0920026106號書函
- 關於行政程序法文書送達疑義乙案
8.
- (廢) 財政部 90.03.12 台財稅字第0900008994號函
- 函示稅捐稽徵文書送達方法,可否適用行政程序法第七十三條及第七十四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