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106.09.08 行執法字第10631002520號函
- 分署辦理執行文書之公示送達程序時,仍應將公告黏貼於分署公告欄,尚不得以電子公告取代之
2.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100.12.15 行執一字第1000009018號書函
- 行政程序法第68、72、73條等規定參照,行政機關或郵政機關將文書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由應受送達人本人、其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該處所郵件接收人員簽收,即發生送達效力
3.
- 司法院秘書長 97.01.09 秘台廳少家二字第0970000610號函
- 法院網站上家事事件公示送達公告,未隱匿當事人及未成年子女之個人身分資訊,涉妨害個人隱私等情,爰特提示各法院辦理裁判書文書之公示送達時,應注意避免揭露個人之身分資料,並應隱匿依法不得揭露之資訊,已張貼之公告如有未隱匿相關資訊情形者,請儘速妥適處理
4.
- 法務部 92.07.10 法律字第0920026106號書函
- 關於行政程序法文書送達疑義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