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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通用類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103511號令修正公布第77-1、77-2、77-4、77-5、77-13、77-17~77-19、77-22、83、90、91、95、116、486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
1.
2.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100.12.15 行執一字第1000009018號書函
  • 行政程序法第68、72、73條等規定參照,行政機關或郵政機關將文書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由應受送達人本人、其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該處所郵件接收人員簽收,即發生送達效力
3.
  • 司法院秘書長 97.01.09 秘台廳少家二字第0970000610號函
  • 法院網站上家事事件公示送達公告,未隱匿當事人及未成年子女之個人身分資訊,涉妨害個人隱私等情,爰特提示各法院辦理裁判書文書之公示送達時,應注意避免揭露個人之身分資料,並應隱匿依法不得揭露之資訊,已張貼之公告如有未隱匿相關資訊情形者,請儘速妥適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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