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6.01.16 北市法一字第09630072200號函 已死亡之人,不論在訴訟繫屬前或係屬中死亡,無訴訟代理人或非係於言詞辯論終結後死亡者,法院對之所為判決,縱令形式上已經確定,仍不生實質上確定力,亦不生確定私權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