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108.11.27 行執案字第10832003890號函
- 為免各行政執行官及執行同仁於審查、認定及計算「維持義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之數額時,個案見解過於岐異,提供「義務人主張其薪資債權係『維持義務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所必需』而聲明異議應如何處理之實務問題解析參考資料」供參
2.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105.08.17 行執法字第10500548850號函
- 有關案件移送行政執行機關執行後,行政執行分署依據不同情形依行政執行法第26條準用強制執行法第115、115-1條規定核發移轉命令時,執行程序是否終結之說明
3.
- 法務部 100.08.30 法律字第1000019995號函
- 法務部就「行政執行事件已對繼續性給付之債權核發移轉命令,或有合併法院執行、義務人破產、公司重整、義務人經法院裁定更生或清算中等情形之一者,案件得否因此報結」之說明
4.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1.27 簽見
- 扣押命令雖及於未來發生之繼續性給付債權,惟有不確定性,若第三人對未來債權亦同基於同一契約有違約金債權可資抵銷,為保護其權益似應容許行使抵銷權,而僅就抵銷後剩餘之款項債權為扣押效力之所及較為合理
5.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0.08.24 行執一字第010252號函
- 有關受刑人或被告在監所服刑之作業勞作金及作業獎勵金係屬義務人之債權,於法未有禁止扣押之規定,故得對之進行扣押,惟仍應考量義務人生活狀況,予以酌減其扣押金額
6.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0.05.10 行執一字第001164號函
- 各行政執行處行政執行官於各該配置股核發禁止處分命令、收取命令、支付轉給命令及移轉命令時應確實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