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05.18 北市法二字第09531059100號函
- 建造執照之核發、變更、撤銷或廢止,均係主管建築機關依申請或依職權對具體之建築管理事件所為之決定,並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屬行政處分
2.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2.14 北市法二字第09430214400號函
- 假處分之命令為公法上之強制執行,禁止董事行使職權之假處分係全面禁止該董事為行為,為貫徹強制執行之效果,該董事違反假處分之行為,自不能認為係代表公司之行為,其行為應屬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