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05.18 北市法二字第09531059100號函 建造執照之核發、變更、撤銷或廢止,均係主管建築機關依申請或依職權對具體之建築管理事件所為之決定,並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屬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