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0.05.14 北市法一字第902100120000號函 請求裁判分割共有物可否成立訴訟上和解,實務上採肯定說,惟其本質應屬協議分割,故當事人持憑該和解筆錄申辦分割登記時,應為主張履行協議分割共有物之請求權,自有民法第125條以下消滅時效規定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