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8.04 簽見
- 本案已建築完成建物部分持分既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假扣押及查封在案,依強制執行法及刑法之相關規定,在系爭建築物之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所有權人似已無權再出具房屋拆除同意書
2.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0.11.22 簽見
- 核發使用執照係屬依建築法第26條、第70條規定所為之公法行為,該執照僅在證明該建築物可供某種使用,尚非供移轉、設定負擔或其他有礙執行效果行為之證明
3.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0.11.01 簽見
- 本案縱令建築主管機關核發使用執照,亦不能阻卻假扣押之執行,則核發使用執照係屬依建築法第26、70條之公法行為,該執照僅在證明該建築物可供某種使用,尚非供移轉、設定負擔或其他有礙執行效果行為之證明
4.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0.06.14 簽見
- 有關假扣押執行一經查封,即發生禁止債務人對標的物處分行為之效力,即債務人於查封後所為之移轉、設定負擔,或其他有礙執行效果之行為,其效力不得對抗債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