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法務部 102.01.03 法律字第10100269480號函
- 強制執行法第28條規定參照,為避免民事執行與行政執行程序有所歧異,對第三人造成困擾,各分署比照民事執行事件做法,視個案情況酌定其必要費用數額,命義務人負擔
2.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7.12.01 行執一字第0970008369號函
- 關於因配合行政執行所支出之費用,以必要部分為限,由義務人負擔,並與行政執行之債權同時收取,且該必要費用,行政執行處得命移送機關代為預納,上述之規定係按行政執行法及強制執行法等相關規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