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法務部 104.04.14 法律字第10403504010號函
- 法務部就「增訂強制陳報債權制度」、「增訂行政罰鍰優先一般債權受清償」、「取消核發執行憑證制度」、「訂定執行拍賣機關與移送機關間之橫向聯繫及資源共享辦法,以規定當其他執行機關再拍賣義務人財產時,應主動發信息給具領執行憑證之債權機關,使該債權機關能即時聲明參與分配,俾得以充分實現債權」等建議修正行政執行法相關條文之說明
2.
- 法務部 104.04.08 法律字第10403501820號函
- 行政執行法第7條、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19條、稅捐稽徵法第23條等規定參照,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核發執行憑證僅係用以證明移送機關所移送執行案件中,尚未實現之債權金額,不生是否「結案」問題;又移送機關於執行期間屆滿前,如發現義務人有可供執行財產,得以「執行憑證」再移送執行,併具體指明義務人可供執行財產,俾利執行
3.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103.08.20 行執法字第10300028470號函
-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行政執行事件,義務人其他財產權經依法拍賣,參與分配人承受之價金應依法進行分配確定後,承受人得以其對義務人之金錢債權主張抵銷者為其應受分配金額,至分配予其他債權人價金,承受人應繳納後由行政執行分署發給其他債權人,此部分尚無從行使抵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