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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通用類
民國 108 年 05 月 29 日
中華民國108年5月2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53461號令修正公布第115-1條條文
1.
  • 法務部 102.04.15 法律字第10203503110號函
  • 行政執行法第26條、土地登記規則第141條等規定參照,他共有人應有部分經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囑託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暫時處分、破產登記或因法院裁定而為清算登記,登記機關應依土地登記規則徵詢原囑託或裁定機關查明有無妨礙禁止處分登記情形,如無礙執行效果,應予受理登記
2.
3.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6.07.10 簽見
  • 有關本案須探究使用權取得與假扣押登記之時間先後關係,又使用權之法律性質,如經公證之租賃權成立在假扣押登記前者,依民法「買賣不破租賃」之原則,即可對抗執行債權人
4.
5.
6.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09.22 簽見
  • 本案得主張土地為「推行公務所必需;或其移轉違反公共利益」,屬於強制執行法第122條之3所定不得執行之標的,而應僅得就聯開土地於未來完成聯合開發分配權益後,有可供出租及出售之不動產時,才可查封
7.
8.
9.
10.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8.04 簽見
  • 本案已建築完成建物部分持分既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假扣押及查封在案,依強制執行法及刑法之相關規定,在系爭建築物之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所有權人似已無權再出具房屋拆除同意書
11.
12.
13.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0.11.22 簽見
  • 核發使用執照係屬依建築法第26條、第70條規定所為之公法行為,該執照僅在證明該建築物可供某種使用,尚非供移轉、設定負擔或其他有礙執行效果行為之證明
14.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0.11.01 簽見
  • 本案縱令建築主管機關核發使用執照,亦不能阻卻假扣押之執行,則核發使用執照係屬依建築法第26、70條之公法行為,該執照僅在證明該建築物可供某種使用,尚非供移轉、設定負擔或其他有礙執行效果行為之證明
15.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0.06.14 簽見
  • 有關假扣押執行一經查封,即發生禁止債務人對標的物處分行為之效力,即債務人於查封後所為之移轉、設定負擔,或其他有礙執行效果之行為,其效力不得對抗債權人
16.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89.01.26 簽見
  • 本件主管機關似仍得依臺北市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善後處理辦法第7條規定辦理強制拆除首揭○○路六四二一巷二十五號一樓建築物,惟為慎重起見,避免衍生糾紛,似宜在拆除前或拆除後即副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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