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法務部 104.06.03 法律字第10403506430號函
- 強制執行法第52、53、122、122-3條、行政執行法第26條等規定參照,縣(市)長、鄉(鎮、市)長退職酬勞金與公務人員退休金、政務官離職儲金(退職酬勞金)間所適用法令仍有不同,如將縣(市)長、鄉(鎮、市)長退職酬勞金及請領權利,自強制執行責任財產範圍予以排除,因債務人財產為債權人債權總檐保,禁止對債務人財產為扣押、讓與或供擔保,涉及債權人權利行使限制,依法律保留原則應以法律明定,始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