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1.01.01 簽見 本案臺北市政府與劉君無任何契約,應無任何理由向國宅處求償,且提供保證書,保證不會對國宅處為任何損害賠償或其他金錢之請求,故對國宅處之權益似無損害,應無需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