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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通用類
民國 108 年 05 月 29 日
中華民國108年5月2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53461號令修正公布第115-1條條文
1.
  • 文化部 111.12.22 文授資局蹟字第1113014421號函
  • 查封標的為文化資產主管機關依文化資產保存法指定登錄之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其坐落之土地或經指定之私有國寶、重要古物,則於拍賣公告時,應予載明其文資身分,並於拍定時通知主管機關表示願否優先承買
2.
3.
  • 法務部 101.09.05 法律字第10103104220號函
  • 參照區域計畫法第21條及相關函釋規定,違反管制使用土地者所餘留坑洞命恢復原狀義務,並非高度屬人性之對物處分,其義務應非不得移轉,又恢復原狀義務及主管機關採取其他恢復原狀措施並收取費用之義務,似均隨同不動產移轉由拍定人繼受,主管機關自得要求繼受人及其他法定義務人,負恢復原狀之義務
4.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9.09.09 行執一字第0990006597號函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修正編號319號不動產拍賣公告例稿公告事項八、其他公告事項(三):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投標,委任人及代理人並應於投標書委任狀欄內簽名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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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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