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財政部 98.12.02 台財稅字第09804567520號令 個人以購入債權抵繳法院拍賣價款取得抵押物,而未申報處分債權之財產交易所得,屬尚未核課或核課確定之案件,經稽徵機關查明無規避納稅義務情事者,得輔導納稅義務人限期補稅免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