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務部 103.03.31 法授廉財字第10305009720號函 貪污治罪條例第6-1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12條及相關函釋參照,前述兩規定立法目的、保護法益及行為義務產生依據不盡相同或明顯不同,故如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義務人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1條罪嫌,業經檢察官起訴在案,亦同時違反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12條等處罰規定,應非一行為,並無行政罰法第26條適用,仍得逕予裁處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