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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警政類
民國 111 年 05 月 04 日
中華民國111年5月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100037511號令修正公布第12、36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111年7月4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1110018853號公告修正「毒品之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並自111年7月4日生效 中華民國111年8月26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1110025835號公告修正「毒品之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並自111年8月26日生效 中華民國112年1月17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1110040010號公告修正「毒品之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並自112年1月17日生效 中華民國112年4月11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1121006823號公告修正「毒品之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並自112年4月11日生效 中華民國112年8月4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1121030283號公告修正「毒品之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並自112年8月4日生效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9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1121037441號公告修正「毒品之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並自112年10月19日生效 中華民國113年4月2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1131005549號公告修正「毒品之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並自113年4月2日生效 中華民國113年7月16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1131018680號公告修正「毒品之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並自113年7月16日生效 中華民國113年8月5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1131020962號公告修正「毒品之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並自113年8月5日生效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7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1131031622號公告修正「毒品之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並自113年11月27日生效
1.
  • 法務部 106.04.12 法律字第10603504830號函
  • 參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16條規定,如公務機關基於防制志願役官兵毒品危害,於犯罪預防、矯正特定目的,符合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得委由他公務機關比對後,蒐集志願役官兵入營前持有或施用第三、四級毒品紀錄;又公務機關為協助偵查犯罪目的,蒐集持有或施用上述個人資料,提供予他公務機關,雖非原蒐集個人資料特定目的,應可認屬特定目的外之合法利用
2.
  • 法務部 105.12.20 法律字第10503516850號函
  • 參照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33條規定,公務機關及非公務機關向特定人員蒐集尿液採驗個人資料,分別符合「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及「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所必要,得免為告知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條第1項規定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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