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務部 101.09.05 法律字第10103104220號函 參照區域計畫法第21條及相關函釋規定,違反管制使用土地者所餘留坑洞命恢復原狀義務,並非高度屬人性之對物處分,其義務應非不得移轉,又恢復原狀義務及主管機關採取其他恢復原狀措施並收取費用之義務,似均隨同不動產移轉由拍定人繼受,主管機關自得要求繼受人及其他法定義務人,負恢復原狀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