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務部 99.06.11 法律字第0999023335號書函 關於地方制度法第78條第2項規定所稱之「無罪」,從其文義解釋而言,係指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之規定,於主文中諭知無罪判決之情形,因此,雖然第二審法院撤銷原判決,並依該法第300條之規定變更起訴法條,仍屬於有罪之判決,與前開之「改判無罪」情形尚不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