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司法院 106.01.24 院台廳司一字第1060002621號函
- 按行政執行法第17條之拘提管收事件性質,得從寬解釋為民事事件,如候補法官已符辦理民事強制執行人員遴選輪調實施要點第9點第1款規定,即得獨任辦理
2.
- 法務部 103.07.08 法檢字第10304533310號函
- 關於提審法103.07.08施行後,為免日後是否涉及提審法第11條刑責規定發生爭議,與涉及刑事訴訟法規定時之說明
3.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103.05.02 行執法字第10331000950號函
- 有關行政執行法第17條第7項「暫予留置」是否屬提審法第1條第1項但書「其他法律規定得聲請即時由法院審查者」之情形,法務部行政執行署之補充意見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