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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北市13-01-2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5 年 07 月 06 日
中華民國95年7月6日臺北市政府府人一字第09530491900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1.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89.07.04 簽見
  • 本案對於建造執照係分別申請,實際卻為整體開發之建築案,其個別建築基地應合併計算全部基地面積及總樓地板面積後,始審查其應否申請都市設計審議,俾免造成不公之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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