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內政部 95.03.13 台內民字第0950038300號函
- 有關補貼候選人競選經費是否屬地方制度法第40條第3項第3款之「履行其他法定義務之收支」
2.
- 法務部 81.07.03 (81)法律字第09850號函
- 一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三條規定「各級選舉委員會之預算,分別由中央、省(市)、縣(市)政府依法編列。」又同法施行細則第六條亦規定「本法第十三條所定各級選舉委員會之經費預算,其年度經常費,由中央政府統籌編列;其辦理選舉、罷免所需經費,中央公職人員選舉、罷免由中央政府編列,省(市)議員選舉、罷免由省(市)政府編列,縣(市)長選舉、罷免由縣(市)政府編列,......。 」參酌上開規定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八條規定,省(市)或縣(市)政府選舉委員會之人員預算,似均由中央選舉委員會統籌編列,僅辦理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或罷免所需之經費始由省(市)或縣(市)政府編列應用。故本件法院判決確定臺灣省嘉義市選舉委員會應給付市民劉○妹等九人賠償金、利息及訴訟費用等,似可由編列於本部之中央政府各機關國家賠償金預算內撥付,仍請依行政院七十年七月三十日台七十法字第一○七四二號函規定,填製國家賠償請撥書四份,法院判決書二份逕送本部辦理。 二本件是否有公務員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或就損害原因有應負責任之人(承包商)?賠償義務機關得否依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三項或第三條第二項對其求償?仍請貴會(中央選舉委員會)轉飭臺灣省嘉義市選舉委員會,查明依法處理,並將處理情形副知本部。
3.
- 法務部 81.07.03 (81)法律字第09850號函
- 關於嘉義市選舉委員會辦理七十八年三項公職人員選舉,為舉辦候選人公辦政見發表會搭建臨時講台,市民林○○騎機關車撞及致死,經法院判決確定應給付市劉○○等九人賠償金、利息及訴訟費用等,可否請由法務部(中央)所編列之國家賠償經費預算撥付發凝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