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法務部 105.04.18 法律字第10503506120號函
-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2條第1項前段及第104條規定,二者立法目的及處罰構成要件均不同,於違反前者部分,係以不作為方式違反應親自簽名之行為義務,至涉違反後者部分,則係以作為之行為方式違反不得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之事之不作為義務,應屬數行為,應分別處罰
2.
- 中央選舉委員會 101.02.13 中選法字第1010020815號
- 自然人、競選總部、後援會、同鄉會及促進會等團體為候選人印發未具候選人親自簽名之宣傳品,經候選人授意或默許者,仍構成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