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法務部 105.09.07 法律字第10503513800號書函
- 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增訂當選無效之訴經判決確定後,同時課以任職期間相同薪資之「罰鍰」,是否屬於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為裁罰性不利處分、與當選無效事由是否構成一事二罰等,涉及選舉事務及該法相關規定,宜由相關主管機關審酌判斷
2.
- 法務部 97.04.22 法律字第0970011842號函
- 按地方民意代表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17條第1項所列各罪,而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而未受緩刑宣告者,尚不得依地方制度法第80條規定予以解職,故其於涉嫌違反上開規定各罪而經法院裁准羈押時,依舉重以明輕之法理,自排除地方制度法第80條規定之適用
3.
- 內政部 96.12.06 台內民字第09601873671號
- 地方公職人員因犯公職人員選舉罷法第117條第1項所列之罪,經停止職務或職權者,所為之停職通知,僅為觀念通知而非行政處分;停止職務(權)期間,所為職務上行為不具任何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