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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民政類
民國 114 年 05 月 28 日
中華民國114年5月2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400053241號令修正公布第21-1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114年6月27日行政院院臺綜字第1141015947號令發布定自115年1月1日施行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115.01.01

114年05月28日修正第21-1條條文,施行日期自115年01月01日施行。
1.
  • 法務部 101.01.06 法律字第1000006693號函
  • 行政罰法第26條規定參照,違法事實是否為「一行為」須就具體個案事實情節,依據行為人主觀犯意、構持要件實現、受侵害法益及所侵害法律效果,斟酌被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條文文義、立法意旨、制裁意義、期待可能性與社會通念等因素綜合判斷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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