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內政部 103.05.28 台內民字第1030156072號函
- 倘殯葬業者曾提撥殯葬設施經營管理基金所需費用,而之後未交付清冊供主管機關查核比對者,得依據殯葬管理條例第82條規定裁處;若業者自始未曾提撥費用,則依據同條例第81條規定裁處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112年12月27日修正第35、55、80~82條條文;增訂第21-2、35-1~35-3、36-1~36-3、37-1條條文;刪除第36、37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