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12.29 北市法一字第09432499500號函 里長未核實提報計畫,私自以里辦公處印信對外訂約,致受有損害,業已違反臺北市里辦公處印及里長職名章製發使用管理要點及臺北市政府補助里鄰建設經費實施要點,前里長此逾越權限應負損害賠償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