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0.08.16 北市法一字第9020642000號函 里辦公處公告欄除張貼里辦公處公告文件外,以張貼政令及市政宣導資料為原則,不得張貼商業廣告,至關民眾因個人權益提起訴訟之起訴書或判決書,係私人權益證明文件,並非里公告欄張貼原則之範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