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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民政類
民國 104 年 01 月 21 日
中華民國104年1月2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005621號令修正公布第4、6、13、14、15~17、20、23、26、29、34、35、46、48、49、51~53、58、60、61、65-1、66、69條條文;增訂第5-1、14-1、34-1、48-1、48-2、66-1條條文;並刪除第10條條文
1.
  • 內政部 101.09.04 台內戶字第10102860672號函
  • 生父、母協同出具認領書辦理認領登記,生母或該非婚生子女如嗣後欲否認認領,得提憑無血緣關係之證明文件、法院確定判決、家事事件調解筆錄等辦理撤銷認領登記;如生母行方不明或婚姻狀況證明取得困難等特殊案件,由生父提出親緣鑑定證明文件憑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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