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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民政類
民國 104 年 01 月 21 日
中華民國104年1月2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005621號令修正公布第4、6、13、14、15~17、20、23、26、29、34、35、46、48、49、51~53、58、60、61、65-1、66、69條條文;增訂第5-1、14-1、34-1、48-1、48-2、66-1條條文;並刪除第10條條文
1.
  • 法務部 103.05.21 法律字第10303506380號函
  • 民法第982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6條、戶籍法第26條等規定參照,倘我國人民與外國人士,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且結婚方式依我國或該外國人士本國法律而有效成立,縱未完成相關面談程序及我國結婚登記,仍不影響該結婚當事人依上述規定成立之婚姻關係;另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時,應依職權調查證據、認定事實,作成行政決定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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