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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民政類
民國 104 年 01 月 21 日
中華民國104年1月2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005621號令修正公布第4、6、13、14、15~17、20、23、26、29、34、35、46、48、49、51~53、58、60、61、65-1、66、69條條文;增訂第5-1、14-1、34-1、48-1、48-2、66-1條條文;並刪除第10條條文
1.
  • 內政部 97.07.23 台內戶字第0970119263號函
  • 戶長未依規定提供戶口名簿且無正當理由於通知期限內拒絕提供者,如戶政事務所查證屬實且係依法申請登記事項與事實相符者,得先行辦理登記,復通知戶長限期內提出戶口名簿補註,逾期者得處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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