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法務部 108.11.12 法律字第10803516610號函
-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與人口販運防制法均有規範媒體違法侵害兒少身分隱私之行為及處罰規定,就二法所規範未滿18歲之人之競合情形,兒少性剝削條例應屬特別法而優先於人口販運法規定為適用。惟依兒少性剝削條例第52條第1項規定:「違反本條例之行為,其他法律有較重處罰之規定者,從其規定。」似應適用罰鍰額度較高之人口販運法規定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1.112年02月15日修正之第22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2.113年08月07日修正之第3、8、8-1、47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