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0.06.21 北市法一字第09130455700號函 本案參酌老人福利法相關規定,除第19條就喪葬費用明定由其遺產負擔外,其餘則未有相同之規定,故公立老人安養院院民死亡,如無人繼承,其遺產依前揭規定,似應歸屬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