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0.11.21 北市法一字第9020889100號函 身心障礙人士使用身心障礙者專用車位停車時,應將「專用停車位識別證」置於汽車擋風玻璃明顯處或黏貼於機車車首,以供查核驗證,復為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設置管理辦法第9條所明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