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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社會類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004211號令修正公布第14、106條條文 中華民國111年8月24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110184307號公告第52-2條第2項所列屬「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111年8月27日起改由「數位發展部」管轄;第2條第3項第14款所列屬「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111年8月27日起改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及「數位發展部」分別依組織法規所定掌理事項管轄
1.
  • 國家發展委員會 110.12.06 發法字第1102001819號
  • 私立醫院倘係基於「醫療」之特定目的向戶政機關蒐集無自主能力病患之親屬戶籍資料,是否符合「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情形而得為特定目的外利用,應由戶政機關依具體個案審酌;若私立醫院係基於「通報保護資訊系統」之特定目的向戶政機關蒐集病患之親屬資料,因私立醫院踐行通報程序後,後續所需相關資料由各地方政府主管機關調查即可,對於通報之內容是否應蒐集病患之親屬資料,抑或是由受理通報之主管機關依法再向戶政機關請求提供相關資料等疑義,建請向衛生福利部釐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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