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6.05.31 簽見 有關「臺北市○○啟能中心」之設置確係培訓身心障礙者自立能力,其非以營利為目的事實,可堪認定,縱有營業行為,亦為維持組織運作最低度之需求,應符合房屋稅條例及土地稅減免規則免徵收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