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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社會類
民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151471號令修正公布第3、4、11、15、15-1、16-2條條文;除第16-2條條文自105年2月1日施行外,其餘自公布日施行
1.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10.31 簽見
  • 臺北市政府為「行政轄區內居民」負擔健保費之補助款,倘不以「設籍」作為居住事實之判斷標準,實務上將有無從認定及執行之困擾,故本於行政效能之考量,自不宜以事實居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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