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89.12.21 簽見 本案占用戶多為年邁無謀生能力或屬收入微薄之低收入家庭,為體現照顧弱勢族群目標,如確屬低收入戶,符合社會局所定生活補助標準時,則免予追繳占用期間不當得利使用補償金,以符合社會救助法第16條之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