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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社會類
民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151471號令修正公布第3、4、11、15、15-1、16-2條條文;除第16-2條條文自105年2月1日施行外,其餘自公布日施行
1.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89.12.21 簽見
  • 本案占用戶多為年邁無謀生能力或屬收入微薄之低收入家庭,為體現照顧弱勢族群目標,如確屬低收入戶,符合社會局所定生活補助標準時,則免予追繳占用期間不當得利使用補償金,以符合社會救助法第16條之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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