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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社會類
民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151471號令修正公布第3、4、11、15、15-1、16-2條條文;除第16-2條條文自105年2月1日施行外,其餘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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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內政部 103.05.15 內授消字第1030161993號函
  • 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所稱受災戶,係指災害發生時已在現址辦妥戶籍登記且有居住事實者。至於受災民眾是否確居住於毀損住屋現址,除得實地查訪外,亦得請求受災民眾出具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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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 100.01.03 法律字第0999047852號書函
  • 國家賠償協議中有關精神慰撫金是否扣除政府核發之相關救助金、慰問金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金等,須視國家損害賠償請求權人是否因同一原因事實所取得之利益而定,若第三人對於損害賠償請求權人之給付,旨在使請求權人獲得終局利益,而非在填補損害者,則無民法損益相抵規定之適用,而無法扣除該項給付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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