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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社會類
民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內政部台內團字第1120283065號令修正發布第6、8、10、20、23、24、26、37條條文
1.
  • 法務部 104.12.02 法律決字第10403515240號書函
  • 人民團體審定會員資格,若不公告陳列會籍名冊亦不影響會籍清查,如仍以主動公告陳列名冊供會員自由查閱,則屬逾越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可能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7條第1項規定;至會籍、會員名冊分送,如章程明文規範個資利用事宜,則無須再經當事人書面同意,如屬原蒐集特定目的外利用,則須符合同法第20條第1項但書規定始得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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