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3.12.28 北市法一字第09331917800號函 松德大樓前員工消費合作社既有獨立之法人格,與所稱主管機關無任何隸屬關係,且亦未承繼該合作社解散清算後之權利義務關係,相關租金及履約保證金之收取皆非收至市庫,故不應代替該社為退還履約保證金等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