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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社會類
民國 104 年 06 月 03 日
中華民國104年6月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064411號令修正公布第1、3、3-1、6、9、9-1、11、14、19、20、22~24、30、32、33、36、39、40、45、55-1、60、73~74-1條條文及第三章章名、第六章章名;增訂第7-1、54-1~54-3條條文;並刪除第41、75-1條條文
1.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0.07.26 金管銀合字第1100135267號函
  • 信用合作社對社員名冊處理及利用,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尊重當事人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目的具有正當合理關聯;又人民團體辦理選舉作業,宜先視章程有無規定得利用會員個人資料編印會員名冊分送理事或會員;另為促進社員對信用合作社事務參與並避免爭議發生,不應對理事、監事及社員代表登記候選人增加應繳納保證金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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