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102.08.30 台財產署管字第10240019290號函
- 核釋讓售已出租之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予非承租人之作業方式
2.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7.12.05 北市法秘字第09733200800號函
- 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規定係在使基地與其地上之房屋合歸一人所有,如土地地上權人經繼承、拍賣、買賣等原因陸續移轉予他人而無建物所有權,則不符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優先購買權規定
3.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7.07.16 北市法秘字第09731728400號函
- 市有非公用財產以私法關係與承租人訂立契約,則同通常之租賃關係,欲依都市更新條例第27條規定讓售實施者,則市有地承租戶依土地法第104條規定,應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權
4.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04.28 北市法二字第09530893700號函
- 土地被越界建築占用後,所有權人之權利不受影響,如擬讓售與需合併使用之土地所有權人,於法尚無不合,惟應於讓售契約上表明土地被越界占用之事實,出售人不負擔瑕疵擔保責任,而應由買受人自行處理
5.
- 法務部 92.03.07 法律字第0920008002號函
- 關於出賣共有土地全部時部分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權之時效認定疑義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