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內政部 104.02.02 台內地字第1040402567號函 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組織規程第4條第1項第2款所稱「地方公正人士」,係指對地價熟悉之人士,且應與民意代表有所區別,故不宜以地方公正人士名義遴聘民意代表擔任地評會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