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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地政類
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
中華民國113年8月7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300068931號令修正公布第14條條文
1.
  • 內政部 104.02.02 台內地字第1040402567號函
  • 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組織規程第4條第1項第2款所稱「地方公正人士」,係指對地價熟悉之人士,且應與民意代表有所區別,故不宜以地方公正人士名義遴聘民意代表擔任地評會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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