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2.10.08 函 稽徵機關對於土地所有權人徵收地價稅並無因權責不明、地主行蹤不明、無人管理或其他類似情況,致無法達成徵收目的時,仍應回歸向土地所有權人徵收地價稅,不得指定代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