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2.01.13 北市法一字第09130961200號函 有關本案土地之取得原因究屬徵收或協議價購,係屬事實認定問題,爰請貴處本諸職權卓處,如屬協議併購,自無行使買回權之疑義,又依土地徵收條例第61條規定,申請收回仍依施行前之規定辦理,適用土地法規定